据报道,天津警方在打击制贩假证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购买假证”人员的处罚力度。近日,有四人因“购买假证”被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确立了“处罚法定”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违法行为必须是该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类推、比照等方法,扩大对违法行为的范围解释。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应当且只能根据该条例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给予处罚。在该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购买假证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因此,把购买假证的人称为不法人员或违法人员,欠缺法律上的根据;把购买假证的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没有明确法律根据。
有害的甚至是有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违法行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达到了应当被处罚的程度,必须且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国务院今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处罚是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权利的一种形式,首先应当有法律根据,其次要有法规、规章根据。
或许有人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是当初立法的不足。在最近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不就把“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等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列入其中了吗?其实不然。该草案还只是草案而不是法律,行政执法不能离开现行有效的法律,更不应根据包括草案在内的其他文件、意见、认识、看法等执法。依法行政的起码含义,就是必须依照法律判断是非,把法律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离开法律标准和依据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也不符合法治原则。
购买假证的行为是有危害的,但它与制造、贩卖假证的行为在性质上不一样。造假之人和贩假之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买假之人是否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这个问题尚待研究。
即便是影响到了社会秩序,但是否都要给予治安拘留呢?如果仅仅因为买假就给予治安拘留的处罚,且把这个规则放大适用到所有买假行为中,那将是很危险的。
□杨小君(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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