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名保安人员在遥控操作大厦门口的铁制升降栏杆时砸伤他人,由此形成索赔诉讼。本市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昨天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因为保安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院遂认为保安公司的责任不是“连带”,而是“全赔”,至于保安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由保安公司内部决定。
今年6月28日,陈某驾车到本市一家商贸大厦办事,因车是否能开进大厦院内的问题,与值班保安人员张某发生了口角。此后,陈某将车停在了大厦院外。将近中午时分,陈某办完事出来,当经过大门口时,保安张某正在遥控操作拦截机动车使用的电动升降栏杆,本来竖直的铁制栏杆突然水平落下,砸在了正在行走中的陈某的头部,当即造成陈某头颅受伤。后经诊断,陈某的伤情为:头颅外伤,头顶皮下血肿。由此,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张某称,当时他曾朝原告高喊让其躲开,但原告好像没有听见一样仍往前走,此时他已经按动了下降的键,于是发生了砸伤原告的事。所以,事故不是他故意行为所致,而且当时原告也没有走行人通道,所以事故责任应在原告。保安公司也认为,作为司机的原告应知道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故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保安人员的张某,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应保障出入大厦的机动车及行人的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张某却在发现自己所操纵的升降栏杆将会砸伤原告时仍放任自己,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生,故张某对事故负有责任。但张某是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受伤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应由保安公司承担,至于张某应承担的责任该由保安公司内部予以处理解决。对于二被告提出原告未行走于行人通道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由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保安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4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