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芦岛市组织各县市区的60名人大代表聚集到葫芦岛市公安局,先听取了公安局长有关警务改革、城区巡防等工作的汇报,对公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并于当晚7时,分别到葫芦岛市区内的18个警务巡逻区,与派出所巡防支队民警一起走上街头,开始巡逻。报道还称,组织人大代表“用参与‘当一日警察活动’的特殊方式,体验民警工作的艰辛和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巡逻中,代表们深深体会到了公安民警工作的艰辛”……
读罢这则报道,笔者深为葫芦岛市人大代表夜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恤民情,履行职责的行为感动。同时,心中也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组织人大代表上街“巡逻”,合适吗?
我国宪法和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为掌握真实情况,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深入基层,倾听民声,体恤民情。但作为被监督单位,组织到本单位视察的人大代表“上街巡逻”,“体验工作的艰辛”,显然是对人大代表法律地位的不尊重。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起武汉市青山区环卫局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做法。副教授级知识分子朱信洲,为解决当地居民上厕所难问题,数次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区人大反映公厕问题,最后在区环卫局领导现场办公时,竟然安排朱代表去扫公厕。那个副局长对朱代表说:“这个地方你熟悉,你对厕所问题也很热心,就由你把厕所管起来”,“我拍个板吧,别人扫厕所每月60元,我们照顾人大代表,给你加20元”。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依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却变相地遭到打击报复,欺凌羞辱。此侵犯人大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曾在全国引起关注。
组织人大代表上街“巡逻”,可能是为了让代表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可了解真实情况,就非得夜晚与派出所巡防支队民警一起走上街头巡逻吗?此举虽然跟安排人大代表扫厕所不一样,但同样是对代表权利和地位的歪曲和亵渎,亦有违反代表法之嫌。法律虽然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但作为被视察单位,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假如视察公安工作就上街巡逻,视察环卫工作就上街打扫卫生,视察工厂就要进车间劳动,那人大代表还敢参加视察吗?还敢积极履行职责吗?
诸如组织人大代表上街“巡逻”之类行为,笔者认为还是不搞为好!
(山东省诸城市人大常委会)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