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修改,其中第33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2004年10月27日新华社)。
允许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这一做法明确写入选举法,在我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践工作者都为之叫好。十分丰富的信息量包含在这短短的二十多个字里面。
为什么要增加“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呢?因为,无论是由政党提名推荐,还是人民团体提名推荐或者是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存在着选民普遍不熟悉候选人情况的问题。由于在此之前,选举法第29条只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33条还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就是没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问的规定。如果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不熟悉,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缺乏一个“立体式”的考察,不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素质,参政议政的动机、能力,人大履行宪法职责的能力与水准就有可能被削弱。
在选举活动中,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熟悉,将会影响选举的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近些年来,个别不称职甚至是黑恶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人大代表,损害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声誉。
在当今世界多数的国家,实行的都是代议政制,无论是代议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是由选举产生的,因此,是否有一个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标志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程度。长期以来各国都在致力于使自己的选举制度尽量符合本民族的政治文化特点,符合各自政治体制的需要。各国的选举制度都具备一些合乎自身国情的特点,但其基本规定都是建立在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些普遍原则基础上的。譬如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就是现代政治选举的一个普遍原则。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的选举法没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无论是人大、还是选民或是代表候选人,都有这方面的意识和觉悟。
近两年从媒体披露的情况中我们已经获知,在深圳等地区,就有居民联名推选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在自己的选区公开张贴参选海报,或者向选民发表演说推介自己这样的事例出现,效果很好。但他们的行为因为无法可依,也多多少少遭到一些来自于不同层面的质疑甚至干预。
2003年12月26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大代表选举时,内蒙古青城大学出现“不见代表候选人,600多名学生拒绝投票”。
全国各地一些人大常委会,如南京市、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进行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摸索、实践和改革。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试点
近年来,为了彰显“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宗旨,提高选举质量,提高代表素质等,各地在人大换届选举中开展了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活动的试点。下面,我介绍一下两种不同类型的见面活动。
古城南京,开展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2002年下半年,南京市各区县人大进行换届选举,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为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努力探索和改进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法,采取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相结合,积极推进和引导在选区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活动。
而在沿海,2003年下半年的泉州市各县市的人大换届选举时,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在德化县、南安市和晋江市进行试点。在采用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前,开展“初步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
在此之前,由于两地都没有开展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南京市各有关区县选举工作机构对代表候选人见面会的组织方式、时间步骤及工作程序都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如公布见面会的时间、书面通知正式代表候选人做好与选民见面的准备、落实参加见面会的选民代表;而泉州市有关县市则立即制定了初步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工作流程,确定采用初步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代表的形式进行见面。首先由初步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代表发表演讲,介绍自己的情况,谈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并就如果当选人大代表后如何履行代表职务讲自己的打算,作出表态性发言或竞选演说。然后由选民代表就自己关心的涉及本选区或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向代表候选人提问,由他们做出解答。见面活动结束后,即采用预选的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种形式,使得见面活动更加激烈和精彩。
从各地开展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情况来看,选举工作机构、代表候选人都持比较肯定的态度,也深受广大选民的欢迎。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效果
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的提问,目的是什么呢?最主要的应该是强化代表候选人头脑中“代表是选民选举产生,必须为选民利益服务”的理念。这样,他们在当选之后就更能铭记代表的职责,尽力做好为选民代言的工作,为选民利益尽职尽责。如果达到了这一目的,那么,人大常委会和选民是最高兴的。
从一些地方的情况来看,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
激发广大选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热情。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组织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接受选民的挑选,建立起选民对选举程序民主、选举结果公正的信心,让群众亲身体验人民代表人民选的真实过程,接受一次生动具体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真切地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生活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对于增强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民主对执政党来说是制度设计问题,对选举工作机构来说是操作程序问题,而对广大选民来说,则是利益的代表问题。选举出的人大代表能否真正代表和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是选民参选的根本趋动力。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活动,改变了“见榜不见人”的现象,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减少了选民投票的盲目性,从而达到甄别比较,好中选优的目的,并将不称职甚至是舞弊产生的候选人剔除出局。
增强代表的民主意识、选区意识和责任意识。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就担负起人民的重托,就要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当上代表不只是“举举手,拍拍手,画画圈”,而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活动,使我们在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具体环节的同时,也营造了代表必须接受本选区选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初步搭起代表监督机制的构架,不仅强化了代表认真履职的责任感,也激发了选民主动监督代表的潜在动力。
规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思考
理论工作者可能更重视制度设计,但实践工作者可能更重视操作程序。由于这次修改选举法时,对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设计同样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代表候选人怎样与选民见面就值得我们探讨了。
作为选举机构,如何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没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程序可供参考。因此,各地的试点工作五花八门,表现在见面的时间、见面的形式、见面的程序等都不规范。除此之外,还不能不考虑选举的成本问题。搞一次见面活动,会场需要布置、人员需要补贴,等等,都需要一定的经费。
作为选民,他们不仅需要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还需要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选民还要向候选人提出问题和要求,否则会使见面活动流于形式。
作为代表候选人,他们希望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时不带有倾向性,比如介绍代表候选人时可按姓名笔划顺序,介绍的时间能够相同,否则就会便见面活动失去意义。
在今后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中,以下几个方面,应该给予考虑:
规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程序。不尽是正式还是初步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作为直接选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必经程序,选举委员会应制定统一的规范。对见面活动的地点、形式、程序、会议主持人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可以采取与全体选民见面、与选民代表见面或走访各选民小组、走访选区各单位、走访选民家庭,还可以通过有线电视或广播介绍候选人。
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见面会会场的布置、介绍代表候选人的顺序、所用的时间、每位代表候选人发言及选民提问等事项,都要精心安排,精心准备。同时要将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及注意事项提前通知选民。
更多地为选民提问和代表候选人回答问题提供机会。会议应允许选民自己多提一些问题,由代表候选人逐一回答。见面会上,选民可多提一些共性的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求代表候选人回答。这样,既有利于代表候选人展现自身的素质和议政能力,坦诚接受广大选民的评判,也有利于选民较充分、深入地了解代表候选人,在投票选举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实现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活动的规范化。随着条件的成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通过修订选举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把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经费等确定下来,实现这方面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来源:地方人大创新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