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8时30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开庭公开审理版纳司法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汪崇明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侵吞国家公款及挪用公款一案。
汪崇明现年51岁,案发前担任西双版纳州司法局长、党委书记、西双版纳州劳教禁毒所政委、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云南分院西双版纳辅导站站长等职,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于200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批准执行逮捕。
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法庭上指控,2002年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建盖56套干警宿舍时,汪崇明作为单位负责人在签订和履行转让产权合同的过程中失职,造成了西双版纳州禁毒劳教所原停薪留职人员刘国顺(另案处理)将172万余元售房款占为己有,同时刘国顺还以该房产虚构房屋销售合同,从银行骗取按揭贷款12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1年12月,汪崇明以单位的名义与云南民族出版社签订法学论文集《世纪之始话法治》(第一集)的出版合同和认购合同。在将18万余元购书款转到云南民族出版社后,让司法局的一名干部以稿费的名义从出版社先后领取19600元和16440元后,汪崇明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属于司法局所有的这笔资金截留,用于出版个人所著的书籍《纵横安邦论治国》。
1998年12月16日,汪崇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40000元给高某某个人使用;并于2003年3月17日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令下属单位公证处出借公款15000元给高某某使用,然后由高某某用于归还前面的40000元。
根据检察院的3项罪名指控,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审理,经过近7个小时的审理程序后,决定择日进行一审宣判。
刘星雨(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