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史某醉酒后闯入一个陌生的地方,拿走了一个陌生人的背包,并因此犯下盗窃罪。虽然史某竭力辩解,但日前市一中院终审仍维持原判,判处史某犯盗窃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49岁的史某,大学文化程度,是国家干部。今年5月10日晚,史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饭后史某与朋友一起去夜总会唱歌,史感觉不胜酒力,于是独自离开。离开夜总会之后,他感到酒劲上来了,脑子里晕晕乎乎的。等他清醒的时候,发现已被带到了公安局。原来,史某醉酒后走进上海市某信息技术公司内,顺手从办公桌上拿了一只女式背包,摇摇晃晃地离开了公司。史某没走出多远,就被受害人及其同事、家属擒获,并扭送至公安局。
背包内有现金1170余元,另有手机等合计价值3024元的物品。
一审法院判处史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史某不服,认为自己是一个接受良好教育的国家公务员,家庭经济情况优越并且本人一贯品行端正,不可能作出盗窃钱物这样的事来。难道喝醉了酒迷迷糊糊做错事也算犯罪吗?于是提出上诉。
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了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史某当晚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人没有失去行为能力,应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恰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分院的建议。通讯员龚佩琳徐玲记者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