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甘孜日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甘孜州中心支行 刘建康
10月22日,甘孜州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州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部署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此次包括四川全省在内的21个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是国务院在总结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作出的。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甘孜州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全州经济发展,尤其是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州农村信用社在各级党政,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服务“三农”的功能正逐步得到增强。但是,正如农村信用社整体存在的问题一样,我州农村信用社也同样存在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历史包袱重等问题。因此,深化甘孜州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甘孜州农村信用社状况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已引起包括人民银行总行在内的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领导的深切关注。当前,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扶持措施,按照国务院及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这次深化改革试点,对于甘孜州农村信用社减轻包袱,增强资金实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农牧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政策与资金支持
国务院明确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同时,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要措施。其中,国家适当支持的主要政策措施是:对1994年-1997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的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继续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其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亏损;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
可见,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予以资金支持是国家适当支持各项政策措施中的一种,也即通常所说:“花钱改革”。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的目的是在化解历史包袱的同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因此,正视并解除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建立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防止走下坡路和防范道德风险便成为资金支持政策必须把握的重大政策原则。因此,人民银行负责实施的资金支持工作对于真正实现“花钱买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重要,责任重大,是推动和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应当看到,虽然资金支持政策能够使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逐步化解,但是资金支持并非“免费午餐”,取得资金支持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资金支持工作要与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进程挂钩,二是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兑付必须与信用社改革效果持钩,验收兑付的标准是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治理结构完善,专项票据发行和兑付时都必须达到一定条件,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是两个重要的指标。国务院深化改革试点方案中设计这些条件,其目的是要防止只注意如何拿到中央银行票据或专项借款,对全面落实改革措施重视不够,对通过改革解决运行机制和强化管理的问题重视不够,对国家支持的同时还需自身艰苦努力重视不够,以致资金支持到手后有关改革措施和工作措施不到位,面貌依旧的情况发生。
二、资金支持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市场化取向
目前,国家逐步实施和正在研究制定的,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成功的配套措施主要有:明确落实农业发展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下调新增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款利率,允许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同时在资金引导上,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能够反映贷款的风险水平,保持农村信用社财务的可持续性;通过制订颁发《社区再投资法》,鼓励农村信用社之外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回馈义务,开展社区金融服务;建立及时有效的退出机制和存款保险机制,鼓励农村金融的组织创新;健全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等等。另一方面,到2006年底,我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金融市场将对外普遍开放,金融机构的所有制结构将更加多元化。因而,这一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市场化取向更加明确,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文件)的话来讲,就是要“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注重面上改革市场化取向的把握和推进;另一方面,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带来的特殊性,即在商业性金融存在存活空间约束的条件下,积极研究农村政策性以及互助性、扶贫性金融需求问题,反映争取适应州内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应是当前的务实稳妥之举。
三、资金支持方式选择与作用效果分析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中央银行专项借款资金支持为的是换来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和发展机制的成熟,因而两种支持方式都设置了相应的门槛,只不过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门槛要高些,专项贷款门槛则相对要低些。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事前应确定产权组织形式,使用专项贷款则无须考虑这一因素。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主要用于解决历史包袱和弥补亏损,专项借款主要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问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信用社的资产,期限较短并可取得一定利息收入,专项借款是信用社的负债,期限较长但须支付一定利息。一般认为,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更适应于历史包袱重而又有发展前景的机构,专项借款则更适宜于历史包袱重而发展前景差或历史包袱轻发展好的机构。由于历史条件、政策因素、主观判断、客观环境的影响,我州农村信用社县与县、法人与法人之间差异很大,宜尊重规律、正视现状,慎重客观地选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式。必然的,这一轮改革过后,农村信用社的运行质量会又一次拉开差距,关键取决于自身改革和经营管理。充分利用既定的各项改革措施,准确把握资金支持政策又是关键中的关键。不切实际、掌握不当难免导致支持政策落空、改革流于形式的结果。因此,资金支持不是万能的,当前设计的两种方式也并非完美无缺。但资金支持的条件设计和其目的及促进作用却是根本的、至关重要的;资金支持的最终到位数量则取决于正确的方式选择,但制度设计和我州农村信用社经营观状又注定这一开始就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