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以至诉讼屡屡见诸报端。昨日《新京报》又报道了一则居民因讨要采光权而与楼房施工人员发生冲突的新闻。居民采光权问题丞待解决。
随着城市用地面积紧缺和大量新建筑的兴建,阳光越来越成为奢侈品。作为一项重要的生存权,采光权受到诸多因素的威胁。采光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城市或者农村中个人乱搭、乱建房屋侵害邻人采光权;二是通过合法的行政许可而建造的房屋侵害邻人的采光权。可以是城市私房经过合法的行政程序改建、重建而侵害邻人的采光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商经过合法的行政许可而建造的房屋侵权。
北京市保护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缺陷。首要的就是对居民采光权受侵害的补偿费用过低。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十三条规定,对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阳光对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然而,如果损害已经无法弥补,譬如楼房已经建成,受害居民只能“以金钱换阳光”的方法获得法律保障。但是区区两千元,显然很难与公民因无法照射阳光所受的损失持平。这一标准根据的是当时的消费水平而定的,如今物价指数不断提高,采光权的价值也必须要重新确定。
目前,一些地方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做法是卓有成效的,北京市可以加以借鉴,制定更符合实际的办法,甚至是行政法规,提高采光权侵权的法律成本。同时,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也导致很多人滥用采光权。因此,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采光作为做出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标准加以考虑。
对权利受到损害的居民而言,如果处于建筑物施工初期,他们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否定侵权人的超出必要限度的遮挡权;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防害预防之诉。如果,受害方直俟建筑物建成方寻求救济,对损害的发生,可以视为受害方选择了补偿法则。(稿源:红网)(作者:乜晓燕)(编辑: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