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光粉”烧得我趾骨外露 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讯
成都生产的名牌药品“足光散”对多数患者都有疗效,但成都消费者蒲先生因使用“足光散”竟使脚部严重烧伤,导致趾骨外露。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11月17日专门组织消费者代表、法律专家、卫生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医院等有关人士举行“加强用药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对这起罕见案件进行深入讨论。
今年9月27日,成都市消费者蒲先生向省消委会投诉:“我今年66岁,因患足癣十几年来一直浸泡某公司生产的足光粉,疗效很好。2004年2月16日,因左足第5趾外侧瘙痒,用该公司生产的足光散(又名足光粉),按说明书浸泡双足时造成严重伤害,双足背远端皮肤至踝沉着褐色,左足第2、3、4、5趾背及右足第1、2、3、4趾背皮损,右足背皮肤脱损15平方厘米,双足0.5%的面积为深Ⅱ度及Ⅲ度混合烧伤。后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化学烧伤,为此住院治疗84天,花去住院费1.26多万元。我认为浸泡足光散造成伤害的原因:一是剂量大,每袋40克,为原足光粉(16克)的2.5倍;二是药液浓度高,为原足光粉的2.45-1.25倍;三是用8磅(3400毫升)沸水搅拌,药液过度饱和,沉积物严重;四是足光散使用说明书无用药过量警告、质量提示、不良反应,易误导患者用药,造成伤害......″。据了解,与蒲先生有类似经历的还有71岁的石先生和66岁的曾女士。
省消委会认为,今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并对“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主要情形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针对当前消费者十分关注的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问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为此专门发出消费警示:一、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使用药品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并了解其药品名称、主要成分、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尤其需要特别注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二、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一旦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情形,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院进行情况反馈,以避免造成更大的人身损害;三、当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形后,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和保留相应证据,可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药监部门反映,同时,也可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报告。(本报记者邓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