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四川农村日报消息成都市66岁的蒲有全大爷的一双脚注定全省“知名”。因为他在使用九芝堂公司生产的“足光粉”时,由于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烧伤。省消委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对人身健康影响重大,却一直没有得到社会重视。为此,省消委会特于17日召开“加强用药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座谈会,医疗专家、法律人士、药品监管部门人员、生产厂家、消费者代表在会上共同呼吁:警惕药物不良反应。
“足光粉”烧伤脚
据省消委会通报,今年66岁的蒲有全,十几年来一直使用九芝堂公司生产的“足光粉”,疗效很好。今年2月16日,因左足第五趾外侧瘙痒,用该公司生产的“足光散”(副名:足光粉),按说明书浸泡双足时造成严重伤害。事发后他即电告该公司。6月3日,该公司派人确认了“是公司生产的足光粉烧伤双足”,并用庆大霉素对双足进行处置,但未见好转。6月9日,蒲有全入住省人民医院治疗84天,花去住院费1.26万元,并被确诊为足部化学烧伤至趾骨。
据有关专家分析,此次浸泡“足光散”造成伤害的原因有:剂量大,每袋40克,为原产品(16克)的2.5倍;药液浓度高,为原产品的2.45—1.25倍;用8磅(3400毫升)沸水搅拌,沉积物严重;使用说明书无用药过量警告、质量提示、不良反应,易误导患者用药,造成伤害。
用药安全众人评
厂家:是药三分毒,药物不良反应往往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发现的,不可能在说明书上一一列举。消费者自身体质原因也可能导致药物不良反应。药物是否为该消费者使用,不良反应是否为该药物引起,都需要鉴定。事实证据不足、没有鉴定结论之前,厂家不应赔偿。
消费者:一则药品说明书上没有不良反应、禁忌症的标识,二则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确系该厂的药物产生不良反应,三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伤害,厂家应该赔偿。
律师:目前,法律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引用民法通则、质量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适用依据。一是要区分各方责任,不仅仅是厂家和消费者,还涉及药品销售者、开处方的医生是否按规定向消费者说明不良反应,药品审批监管部门在审批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等等;二是在举证责任上,应实行举证倒置,主要由厂家证明非其药产生不良反应,但消费者应能证明药物来源和伤害过程。
华西医大专家:国内厂家往往不在说明书上标明不良反应和禁忌症;消费者缺乏基本常识,不认真阅读说明书,随意买药用药。建议借鉴国外制药企业明确标明不良反应、发生不良反应及时公布报告、召回药品等做法。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鉴定制度不健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一是要严格药品临床试验、审批上市制度;二是要杜绝药品注册中,中西药混淆、非处方药特有标识“OTC”乱标注、说明书不规范等问题;三是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召回制度;四是要赔偿消费者和处罚违规厂家两手抓。
本报记者 郑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