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新闻提示:2002年底,33岁的邢力志因咽喉疼痛多次前往A医院就诊,先后诊断为支气管炎、舌尖溃疡。2003年1月21日,邢力志突然不治身亡,病逝前分别在另两家医院就诊,均诊断为恶性淋巴瘤。他的突然去世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痛苦,家人在整理其就诊病历时突然发现,邢力志先后在3家医院就诊,通过病历记录,第一家医院有明显的误诊行为。为此,家人将A医院告上了溧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医疗费336.6元及赔偿部分死亡赔偿金1万元。
初次交锋
原告:就是因为医院误诊,才使邢力志错过了最后的治疗机会,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医院在就诊过程中没有过错,邢力志患有T细胞淋巴瘤的发病率在男性中很低,从患者就诊到死亡只有5个月时间,可见此病的死亡率是很高的。即使在患者第一次就诊时就被确诊,那患者的死亡也是必然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患者多次反映是咽喉疼痛,具有医学常识的人甚至常人都应知道这是淋巴结肿大,而医生却没有查出来。
被告:医生只能根据患者所反映的症状进行检查,不可能对病人所有身体部位进行彻底检查,根据患者的反映,医生只能考虑到一些常见的炎症,不可能考虑到比较严重的疾病症状。且淋巴瘤的确认需要进行一些病理切片才能得出。
原告:病人怎么可能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这应由医生检查才能确诊。
风云再起
庭审前,被告方申请鉴定,法院委托某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结论:在诊断前,患者曾因不同主述多次在门诊求医,医方的诊疗原则和诊疗过程基本正确。
医方在门诊和病历记录中存在一定的欠缺,可能对诊断时间略有延迟,但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原告:我们对鉴定书上所说死亡与诊断没有因果关系有异议。很多患淋巴瘤的人因为及时治疗,病情有所控制,而邢力志正是因为医院没有早期查出病因,才导致死亡。
被告:医患纠纷案件的处理,鉴定结论是一个重要依据。这份鉴定并没有很肯定地得出结论,作为医生只是根据患者的主述进行对症下药,医院对邢力志的死亡没有赔偿责任。
原告:鉴定书上写明“诊断存在一定的欠缺”,这不就是过错吗?
被告:鉴定结论是写明“病历记载存在一定的欠缺,可能存在延误治疗时机”,医学会在判断时也不能肯定。
原告:作为医院的医生,对各种病的病理和病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有十分丰富的临床经验。可被告在病历上清楚地记载溃疡两个月,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进一步检查。
尘埃落定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00元。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轩辕海
法官点评 近年来,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这类诉讼中所涉及的医方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多控制在医方,患方难以占有、接近和搜集这些证据材料,在双方举证能力有很大悬殊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原则,确定医方对这两方面的事实负有证明的责任。
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医方已尽到自己的职责,是能够通过正确行使举证权利而得到法律保护的。至于患方与医方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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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起诉三要件
只有患方提供的证据达到起诉条件,法院才予以立案。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