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纪委四次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纪委、监察厅最近颁布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项规定,要求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加以遵守。
这十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尊重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党的政策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准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个人意见;三、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四、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五、机关外出执行公务人员不准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娱乐,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任何场合酗酒;六、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和亲友谋取利益,或干预当地的干部人事任免,不准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不准越权干预执纪执法事项;七、不准擅自动用办案中暂扣的车辆、手机和其他物品,不准擅自向地方和联系单位索要、借用通讯、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八、外出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不准变更目的地或绕道旅游观光,不准在驻地外过夜;九、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委厅机关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十、外出执行公务到达目的地,或因工作需要变更目的地,要及时向委派任务的领导和单位报告住址、联系电话,执行公务回单位后,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省纪委、省监察厅表示将与各市纪委、省级机关纪检组建立联系渠道,定期了解情况,检查落实。如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苏己轩 顾雷鸣)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