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李莉)设立“爱心救助超市”须经过验收;接收的非生活用品处理变卖所得款额,不得挪作他用;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天,太原市出台的《太原市爱心救助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对超市接收钱物处理进行重点规范管理。
令困难群众平时衣食无忧,让逢年过节的“送温暖”变成长效的“送爱心”是我省成立“爱心救助超市”的初衷。去年10月1日在双塔寺一社区成立我省首家爱心救助超市至今,省城困难群众享受到了超市带来的“温暖”。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维护捐助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太原市制定出台此办法。
《办法》指出,街办(乡、镇)和驻地单位设立“爱心救助超市”须经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同意,报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验收后方可运营,验收合格的超市需悬挂“爱心救助超市”牌匾。在规范超市接收钱物处理方面,《办法》要求,捐助接收站点日常零星接收累计300件以上或成批接收的捐助物品,充实“爱心救助超市”实施救助时,由捐助接收站点提出配送方案,报当地民政局批准;价值1万元以上的大宗捐助物品,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配送方案,报太原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救助。捐助站点和“爱心救助超市”接收的现金,70%由各街办(乡、镇)统一安排超市救助物品的购置,并报当地民政局和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备案;30%上缴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统筹全市救助物品的购置。超市接收的非生活用品,在保质期内难以实施救助发放的食品、饮品、药品等物品,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前提出处理方案,报太原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批准后进行处理。处理变卖所得款额,由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批准后,用于购置救助物品,不得挪作他用。在救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牟取私利,优亲厚友的,不按原则办事,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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