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以鼓励公务员提前“退出”。然而,这项措施却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据11月21日《南方日报》报道,日前,武汉市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以鼓励公务员提前“退出”。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一档至三档的工资;对已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五年至八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应当说,在一些公务员普遍存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观念的今天,武汉市积极采取措施,疏通公务员退出的渠道,其初衷值得肯定。但是,笔者以为,该市这些鼓励公务员退出的措施,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值得商榷。
就情理而言,此举有重官轻民、官贵民贱之嫌。这是因为,一般说来公务员大多从事的是管理工作,其劳动强度不仅远远低于工人,而且也低于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现实的问题是,公务员“退出”可以名正言顺地从政策上享受到各种优惠,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想“退出”,却只能廉价地“买断工龄”。如此强烈的政策反差,势必引起其他社会群体的不满,甚至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就法理而言,此举也涉嫌有法不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该《条例》第八十条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很显然,即使武汉市提前退休的公务员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提前退休的条件,该市根据提前退休时间给提前退休者增加一至三档工资的做法,也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没有根据的。
更何况,撇开该市对已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的公务员一次性给予五年至八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是否合理不说,该市鼓励辞职公务员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等,也不尽符合中央有关官员辞职经商、到非公企业工作的一些规定。(汉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