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在为朔州市王坪煤电集团和17名职工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援助时,却遭到了当地法院的阻挠,被案件的主审法官驱逐出了法院。(见《山西青年报》11月19日)
作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为劳动争议仲裁服务就是他们的本份工作,且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文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那么,作为法官,凭什么理由不让他们为职工维权,还要把人驱逐出法院?
这种做法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很值得怀疑。审理此案的王法官的理由是,这两名代理人不是律师,不是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不是当事人的亲属,也不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而记者却从17名职工处了解到,立案后,王法官曾让他们更换代理人,最好还是怀仁的。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辨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作为法官,想必对这一规定不可能不知道吧?
只要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庭的法定程序,法官你凭啥要将人家驱逐出去呢?这不是对一两个人的恩怨问题,而是对执法的态度和法律的藐视问题。法官不可能不懂法。在法律条文清清楚楚的规定面前还要一意孤行,这既让当事人无法忍受,也让旁观者为之愤慨,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既然是一次维权行动,当为维权而讨法律公道的人遭受到法官的欺负时,那么,就应该先为被驱逐出去的维权者讨回公道才对。王法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必须守法在先!(稿源:红网)(作者:陈旭)(编辑: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