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廖蓉本报记者为您报道
老公长期在外与第三者同居,还理直气壮地以“性格不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妻子一怒之下不仅要求追究丈夫的过错责任,还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因丈夫存在重大过错,金牛区法院昨日当庭支持了妻子的请求,并判丈夫支付她精神抚慰金1万元。据悉,这是成都首起因“过错”被判赔精神抚慰金的离婚案。
41岁的黄女士最近1年多来和丈夫周先生形同路人,原因是周一直和一女人长期在外同居。但自今年10月中旬,黄女士突然收到金牛区法院送来的传票———周于10月1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她离婚。
周要求离婚的理由是:两人结婚19年来感情一直一般,而且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已无和好的可能……
“明明是他长期在外包养女人造成的,现在反倒怪起我来了!”黄女士跟着开始反击丈夫,不仅向法官说明了周在外包养女人的情况,还要求追究周的过错责任,“我同意离婚,但他得赔我5万元的精神损失,而且全部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昨日上午,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周当庭承认自己生活不检点,表示自愿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但不同意将全部财产给黄女士。黄女士则提出,如果周愿意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她可以放弃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双方没能协商一致。
最后,法院在查明事实并考虑到周确实存在过错的基础上,最终对二人的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以及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判决;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支持了黄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周在今年年底前支付黄1万元精神抚慰金。
索赔精神损失有法可依
金兴超(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哪一方与第三者同居都属违反伦理道德、违法的行为。不仅如此,夫妻间的这种不忠实行为还侵犯了另一方的名誉权、人格权,比如相对方因一方的不忠实遭到他人的嘲笑等等,这实际上已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受害方向施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仅在法理上讲得通而且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的相关意见对此事有明确规定。
赔偿数额500元至5万元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