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源提供:建德检察院
案情实录:
因取款时信用卡被吞,一怒用砖块砸坏了自动取款机,上周三,43岁的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建德检察院批准逮捕。
宋是桐庐人,今年5月30日应朋友之邀来建德新安江玩。酒足饭饱,他要请朋友去唱歌,但身边现金不多,便和朋友去酒店附近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取款时操作不慎,钱没取成,卡却被取款机吞了。
宋立即打电话报警,接线民警让他找银行解决,告知了联系电话。宋和银行取得联系,银行保卫人员答应马上赶到现场查看,但解释说,因为已是晚上,要等明天营业了才能取卡。
在现场等了一会儿,工作人员还没来,生气的宋借着酒劲,从旁边操起一块方砖,砸坏了自动取款机。银行人员随后赶到,见此连忙报案,宋被抓获。经鉴定,银行取款机被砸的损失约4549元。
律师说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说,因发怒或邻里矛盾拿对方的东西出气很常见,但如果砸东西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则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浙江省的标准,损失在4000元到2万元之间为“数额较大”,超过2万元则属“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判刑的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人不知道这是犯罪,大多愿意选择私下赔偿。
当事人不报案,警方不知道,司法机关便无法追究。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属公诉案件,即使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旦被举报,司法机关仍可追究嫌犯的刑事责任。
现在的东西都蛮贵重,一套音响、一只贵重的手机,一旦砸坏,损失往往都会超过4000元,理论上,动手砸东西的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宋是在酒后砸的东西,但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他有义务预见酗酒后,有可能发生“发酒疯”之类的意外。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喝酒既不是免责的理由,也不能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记者吕明合通讯员赵惠文齐英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