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用户名: 密码: [邮件] 站内检索: 智能 作者 标题关键字首页湖北日报日报关注劳动监察条例今日起实施为劳动者撑起“维权伞”(2004-12-0107:07:31)今日起,国务院及我省首部针对劳动监察制定的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从而为劳动者撑起“维权伞”荆楚网(湖北日报)记者余凯通讯员韩靖桥将维权纳入法制轨道
11月15日22时,夜凉如水,武汉江北一条老巷子里,罗宝珠和她的工友们仍挤在空气污浊的缝纫作坊里赶制成衣。她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的工休时间,有的只是挣钱回家的梦。
类似罗宝珠这样普通劳动者的生存和权益保护状况令人堪忧。年关将至,他们所面临的欠薪等敏感问题,引起社会各方关注。
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损害人身健康等问题。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份分析报告指出,随着经济成分多元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现象时有发生,录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非法使用童工、超时加班、非法收取抵押金、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等,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我省共接到群众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行为3135件,2002年这一数字是4311件,去年则飙升至8765件,涉案人数、标的日趋扩大,群体性案件逐步增多。
省人大内司委起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简称《条例》)的立法调研组认为,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软弱,缺乏一些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违法成本太低,致使非法中介,克扣、拖欠工资,冒领社会保险金等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正常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加快制定《条例》,将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法制轨道。
9月24日,我省《条例》经6年酝酿,数易其稿,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定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监察”如何维权
今年6月,随州市劳动部门专项检查时发现,134家企业使用的2345名农民工,无一签订劳动合同,更没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去年,全省对59132户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年检,涉及职工638.9余万人。年检后,劳动部门督促订立了38.84万份劳动合同,6858户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查处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达8789.21万元,追发拖欠职工(含农民工)工资1.5亿元,清退风险抵押金371.91万元。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省《条例》以列举式,对监察内容予以了9项规定:
1、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2、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3、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5、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6、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7、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8、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当然,也有一些问题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范畴,劳动者要依法维权,就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条例》列举规定以外,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的案件;已经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未被投诉的,都不属于劳动监察范畴。
而对于在以上监察过程中,发现违反义务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务院《条例》,规定最高为5万元的罚款。
法规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阻挠监察人员依法监察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按照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监察不得“盘剥”企业
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舒怀等在分组审议《条例》时,提出劳动保障也要站在中小企业的角度思考问题,保护企业合法利益,规范执法程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许多委员也表示,劳动监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防止个别劳动监察人员不依法行政,借“劳动监察”之名给企业设置障碍,增加企业负担。例如有些企业已经接受了上一级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区一级或市一级又来检查,使企业难以适从,疲于应付。
国务院和我省《条例》对劳动监察的管辖、程序、方式都予以了详细规定。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监察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和监察通知书;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现场笔录和记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员事关重大。《条例》对劳动监察员可谓“高标准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条例》同时对劳动监察员立下了“天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举报人的安全,《条例》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予以登记,指定监察人员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力求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投资环境两方面找一个平衡点,这也是《条例》的特色之一。【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