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勇)万元邮政有奖储蓄存单在单位遭窃,由于存单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自称所有人的徐先生在尽了所有努力仍无法兑奖后,将市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告上法院。一审中徐先生败诉,又提起上诉。昨天,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1997年12月18日,徐先生的单位保险箱遭窃。在报案时,徐先生告诉他在同年7月在浦东庆宁寺邮局购买的10张价值一万元的“月月红有奖邮政储蓄”存单也丢失,并提供了记在日记中的存单号码2194246-2194255。第二年9月15日,浦东新区公安局向全市各邮政局发出了协查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对报窃号码存单注意查控。
时至今日,窃案一直未破,存单也至今不见踪影。徐先生拿着公安局协查通知多次到市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求领取存款均遭拒。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将其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徐先生认为7年来除了他以外,并没有人来领取该笔存款,这个存单很有可能早已被窃贼销毁,而自己作为盗窃案的受害者以及存单的所有人完全可以领取该笔钱。对此,储汇局的解释有两条:一是他们的储蓄是得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展开的无记名、不挂失存单,领奖的惟一凭证就是存单。二是当年销售的130万张储单至今尚有约2万张没有兑付,因此不排除存单所有人还没来领取钱款的可能。而据记者了解,无记名、不挂失的储蓄行为在2000年4月1日国家实行储蓄实名制后已停止。
由于双方在协调中没有达成一致,二中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