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医疗服务有望有选择、有限制地纳入消法“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部分义务。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得到的消息。
医疗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消法实施办法调整范围,是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时争议的焦点,省人大法工委为此召开了五场会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一方面,患者购买、使用药品是一种消费行为,医疗服务机构为患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服务行为,是一种满足患者生活消费需要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仍然承担或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医疗服务中的医疗技术专业性强,较大程度上依赖医生的个人能力和经验判断,医疗过程存在着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建议将医疗服务有限度地纳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主要是针对:当前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如书写病历潦草、病案资料保管失真、开大处方、重复检查、虚高药价、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为进行规范,以赋予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至于诊疗服务中涉及的诊疗技术及因违规或者过失构成的医疗事故,不适用《消法》和“实施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手段。
N关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