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再次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早报讯(记者林维真)在昨日上午举行的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再次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建议法规应有效保障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权,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增加监管手段。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支付活动中各方较为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原规定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和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蔡峰影说:“考虑到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支付劳动工资报酬的依据,法制委建议将该条规定修改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的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条例(草案)》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加以细化,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并将该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并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考虑到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较为严重的现状,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增加一项条款,规定:“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所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将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