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锋安记者陶喜年)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城市低保工作会议上获悉: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独立生活的残疾人,以及单亲家庭的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根据会议要求,我市单人单户且独立生活的残疾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视力残疾(一、二级盲,一、二级低视力),智力残疾一、二、三、四级,精神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级的,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其他成员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此外,部分低保人员保障金额将有所提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低保类别 增加金额三无人员 每人每月20元70周岁及以上老人按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差额计算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听力残疾一、二、三、四级按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差额计算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言语残疾一、二、三、四级肢体残疾二、三、四级单亲家庭每人每月10元
注: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低保对象本人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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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我市第4次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等城郊六区每人每月200元,阎良、长安、临潼三区每人每月185元,周至、户县、高陵、蓝田等四县每人每月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