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消协点评了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该消息引起了保险业的强烈反响。一些保险公司急忙回应,表示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霸王条款”。而据记者了解,部分市民对这些被曝光的“霸王条款”却不知情,而一些了解了情况的市民则表示,假如买保险,一定会多留神合同内容。
保险公司
未接总公司相关通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愿意对部分条款做出回应,多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婉转地表示,目前对此消息还不清楚,没有接到总公司的相关通知,因此不好发表评论。
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消协点评:对费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实质变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费率调整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险公司都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回应:在保险费率的制定方面,保险公司进行费率限定是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合同,由保险公司制定,被保险人没有更改合同的权利,只有接受和不接受的权利。
条款:《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第七条保险给付削减:“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从其他福利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消协点评: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交纳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责任的理由。
保险公司回应: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补偿型保险产品的客户只能通过赔付损失得到补偿。
现象:出险后保险公司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据此少报医疗费。
消协点评:《保户理赔须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险公司回应:这只是个别情况,一般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都会将所有资料提供给客户。
消费者
希望“霸王保险”早消失
记者昨日随机采访了西安几位市民,他们中多数人对中消协“炮轰”保险霸王条款还不知情,但了解情况后,纷纷对中消协此举竖起了大拇指。
“保险业还存在着这么多不平等条款?”市民冯小姐颇为吃惊地说,“保险业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俗话说,买保险就是买放心。但平时大家对保险合同并不是很了解,一般经过保险业务员一番口若悬河的介绍,大都将合同草草地签了,没想到还有这么多的猫腻。经中消协这么一曝光,买保险时可要多个心眼。”“中消协对保险公司有关条款的点评对保险公司和老百姓是一个提醒,保险公司要认真审视自己的服务了,老百姓也要擦亮眼睛了。”市民强先生希望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能尽快消失。本报记者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