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四类人员八类疾病可申请救助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在近日开始正式贯彻实施。今年年底,省内各地都将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5年3月底前,全省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困难居民治病难的问题。
四类人员是救助的对象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4类人员:一是经县(含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二是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农村特困户;三是经县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原军人、伤残军人;四是市政府规定应予以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八类疾病可申请救助
救助对象患有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各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除此之外,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获得救助人员需个人承担60%费用。
救助将采取两种形式
据了解,农村医疗救助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个人需承担60%费用:一是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二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其中,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助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申请救助金,可以由本人或户主持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市或县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发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等),经乡(镇)政府调查核实以及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即可领到救助金。
除此之外,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捐赠的款物,将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按规定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还将定期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证救助金的发放。
时代商报记者于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