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的社会不再缺少富豪——在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中,不到20%的富人占据了80%以上的份额。但是,慈善家依旧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十年来其获得的捐赠70%以上都来自港台与国外,内地富豪的捐赠仅不足15%。(12月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
面对这些刺眼的数字,人们常习惯性地呼吁:富人应该多考虑一些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更多的慈善家。然而,希望富豪都成为慈善家,是否有些好高骛远的意味呢?
富豪的社会责任可以分解为二:一是富豪个人基于道德良知而自觉承担积极责任,将个人财产捐助于社会慈善事业;二是富豪个人在外部强制性制度规则约束下不得不承担的消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义务”,依法纳税就是这一类责任的最典型体现。
积极责任是富豪们作为慈善家的社会责任,是否承担这类责任完全在他们的自由选择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有权强迫富豪向公益事业捐款。
消极责任是富豪们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是不可自由处分的义务——除了依法履行,他们别无选择。在正义的社会中,富豪们的义务与普通人的义务有所不同,他们承担着为国家财政税收做出更大贡献的消极责任;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富豪们能够从政府那里享受到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因此,富豪们必须承担起比普通人更为沉重的纳税义务;而且政府有责任以立法、执法等强制性行为确保富豪切实履行这类义务。
显而易见,当慈善家,是对富豪的“高要求”;成为合格公民,这是对富豪的“底线要求”。
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富豪非但达不到“高要求”,而且连“底线要求”的达标状况都令人堪忧——占有全民储蓄总额80%的富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所得税总额的10%;某些频频“上榜”的富豪却一直因为纳税方面的不良记录受到舆论诟病……事实表明:在考虑是否当慈善家之前,富豪们似乎还没有扮演好一个公民的角色。
富豪们只有先成为合格的公民,才有成为慈善家的可能。我们应该将做慈善家之类的积极责任留给富豪们的良知,给予他们充分的选择自由;同时,我们要凭借公共权力促使富豪们履行好自己的消极责任,政府需要通过改革目前的税赋结构、强化税收的征缴与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富豪们无法推卸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这才是目前我们更应该关注的焦点。(作者: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