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海12月7日电(记者梁思奇)9月份,记者被选任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13名人民监督员之一,日前即接到“任务”:对一起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进行评议监督。
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一名女民警,在车管所工作期间因为失职,使得一起发生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补办”了驾驶证,成功规避了责任,直接导致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的错误判决。假证事件因为死者家属不屈不挠的告状而败露,陈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5名监督员参加了评议。评议前,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苏主任说:你们自行根据对案情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大胆提出意见。然而,在听取办案的检察员介绍案情后,记者却发现,一个案件“罪与非罪”并非想像的那样简单。
这起车祸发生在2001年5月22日。肇事人叶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致对方驾驶员死亡。检察机关查明,事发后的5月29日,叶某才交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学习班,但档案中却显示他参加了5月26日的技术考试——实际上当时他受伤正住在医院里,5月31日就拿到了签发日期为3个多月前的2月10日的驾驶证。原因是有人改动了车管所的电脑档案。管理电脑的陈某被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玩忽职守,导致证件伪造得逞。正是凭着这本假证,叶某被交警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也作出了明显有利于叶某的判决,后在终审中被改判。
检察员宣读了办案过程的众多证言:叶某父亲承认发生事故后曾找交警钟某(已故)帮忙补办驾驶证;车管所电脑室录入员证实电脑管理混乱,陈某开机登陆后其他人可随便动用,“有时领导要在上面打什么就叫我们走开”;负责技术考试的人员称,可能有人顶替了叶某考试,因为技术考试时不少人戴着头盔来应考。而在车管所档案的发证栏,却没有任何签名,只有一个日期,也就是说,到底是经谁的手最后审核把驾驶证发给叶某的,没法认定。
办案的检察员在介绍完案情和回答提问后离开,留下监督员独立评议。其实每个人听完案情后心里基本都清楚:根据现有的侦查结果,的确如检察机关所决定的,陈某的玩忽职守罪很难成立。大家表决一致同意办案检察机关作出的拟不起诉决定。
这样的监督结果多少有些令人“沮丧”。一起出了人命的交通案,当事人通过找关系办理假证撇清了责任,造成交警误裁,法院错判,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陈某构不成犯罪,那么她有行政上责任吗?如果说是管理混乱导致了造假得逞,难道不应该有人对这种混乱负责吗?一个案子在司法介入最后却因证据不足不能依法治罪时,最令人担心的是党纪和政纪处分也烟消云散,到头来所有人都太平无事。
“应该要求办案的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所有单位及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完善驾驶证考试、发放各环节相关制度,给予这一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必要的党纪和行政处分。”一位监督员说。这一要求获得大家赞同,被郑重写进了“监督意见”中。
评议结束离开检察院,记者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苏主任道别时表示,不知道提出发检察建议书的意见是否超出监督员职责。苏主任说:“你们提出这个意见很好。人民监督员是个新事物,如何做到有效监督需不断探索,但你们是代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把人们群众的意愿反映出来不会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