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2月7日电(记者李南玲)一度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沪科公司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一案,7日在深圳有了结果,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帐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华为公司自1995年开始进行光网络产品的研制,前后历时6年多,投入数亿元的经费以及1500多人的科研力量,产品在40多个国家得到规模应用,仅在2001年的销售额就达60多亿元。全球著名咨询公司RHK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华为光网络产品的销售量排名全球第四,并连续多年蝉联亚太第一。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原是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的研发人员,接触和掌握该产品的核心技术。2001年11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分别以出国读书、读研为名先后辞职,并投资50万元于上海成立上海沪科公司。同时,他们又从华为公司陆续挖走了该项技术的20余名开发人员。
此后,沪科公司仅用半年时间就推出了使用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开发的相同产品,并销往全国多个省市。沪科公司于2002年10月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杭州一家公司,获得20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此案由于案情复杂,曾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判决后,华为公司认为该判决公正合理,并相信该判决将有利于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必将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