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退职金遭拒绝辞职公务员讨说法
兰州市人事局被告了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可是天上却可以掉传票。
住在天津市塘沽区的颜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一名素不相识的兰州人秦文靖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她告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正常的生活被打乱了,心里颇不是滋味!”严女士无奈地说。
昨日,记者从城关法院了解到,该案件已正式立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本报讯(记者廖明)为顺利进行机构改革,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自谋职业,兰州市有关部门依据省上相关规定出台了优惠政策,其中有:对于辞职人员可发给相当于本人4年工资的退职金。但当辞职人员王先生向兰州市人事局申领退职金时却遭到拒绝,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人事局告上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事局执行市上规定。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
这是记者12月7日从城关区法院获得的消息。
王先生是兰州市一机关的工作人员。
2004年7月,他辞去公职,另谋职业。一个月后,王先生依据兰州市委、市政府兰发(2002)25号文件《兰州市县乡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意见》(下称25号文件)第三条第2款“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4年工资(辞职当月实发工资为基数)的退职金,退职金由财政核拨”的规定,向兰州市人事局申请发放退职金,但被市人事局拒绝,理由是此项工作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结束。但王先生认为,25号文件写着:“本办法执行期限从2001年12月31日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并据此将兰州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
12月7日11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兰州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王先生不属于机构改革分流对象,对此他不愿再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