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祇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数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
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特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三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除基本法外,还包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采用为澳门特区的原澳门法律,以及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五大法典。另外还包括基本法附件三规定在澳门适用的全国性法律。
司法人员培训
澳门大学法学院于1991年正式成立,当时只提供葡文的法律课程,直至96/97学年度始开办中文法律学士学位课程。现时法学院设有中文和葡文的法律学士学位课程、澳门法律硕士课程以及法律和政治学硕士课程。
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原称司法官培训中心)1994年成立,作为培训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所需司法官的独立机构。报读者须持有本地区认可的法学学士学位,且懂中葡双语。
在内地或葡国修读法律课程并取得有关学位的人士,须在司法官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再于澳门的司法机关实习一段时间,才可获委任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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