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12月13日电 现代金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将率先试点实行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据了解,杭州市下城区已将有关方案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有望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廉政公务员可拿30万 。
据此我查阅了有关公务员的条例,其中有关条款是这样规定公务员职责的: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段规定: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第七章明确表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就是说,一个公务员廉政是对他本身的最起码的要求,对于优秀的公务员也同时给予规格不等的奖励: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通过以上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于公务员是有一套完整的奖惩规定的,这些奖惩条款充分反映了对公务员工作的肯定和处罚,本身有利于公务员的自我成长和约束,尤其是在第十三章最后一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此看来,某些地方法规规定所谓的高额的“廉政金”根本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相违背,在这样的地方规定的后面,似乎是在向社会传达这样一样信息:廉政是需要条件的,为人民服务是需要条件的,履行职责是需要条件的,不贪污勤政是需要条件的,如果公务员廉政而不享受廉政所带来的好处,则廉政就无从谈起,为人民服务就无从谈起,公务员履行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很难设想一旦廉政金制度在我国推广起来,会是一种什么局面,为了赢得廉政金的筹码,会不会出现水涨船高的现象?各个地方都竟相提高廉政金筹码,这个地方廉政金为三十万,那个地方的廉政金就提高到五十万;今天我六十万,明天就你增加筹码到八十万;如果国家少给我的廉政金,我就要拼命贪污,我就要罢工,就要推卸责任,就要失职,就要以辞职向国家要挟。
公务员只是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他们只是在履行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共和国的土地上有我们的战士放哨站岗在边防线,他们要时刻用生命来捍卫国家的安全,他们无私奉献的时候向谁要过廉政金?我们有无数的工人农民在为祖国默默地奉献着,他们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辛苦的工作,从共和国成立那天起,他们子子辈辈奉献,他们可曾奢侈过什么“廉政金”?
如果所有公务员都因为廉政向国家要廉政金,那么还有什么不可以要的理由?是否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也要“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金?“不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也要“不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金?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也要“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金?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也要“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金?
廉政应该是一种公务员的素质,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对民族的责任,对老百姓的承诺。
中国如此之大,条件差距如此之大,各地的经济条件也肯定不同,同是公务员,如果都搞起了攀比,都将“廉政金”作为廉政的唯一条件,会出现一种惊心动魄的局面,这种局面一旦出现,我们这些草民们又有多少血汗可以养活这些为我们服务的公务员们,我们还有那么多贫困的人口,这些贫困的人口又将背负多么重的负担。千重山
文章来源: 作者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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