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师擎 实习生 唐慧) 昨天,市工程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发出紧急通知,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作出多项细节性要求。记者从中了解到,去年解决此类问题只有一些综合性的文件,而此次颁布的紧急通知,首次对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可操作性很强。
清理拖欠给出最后时限
民工工资要在限期内清偿完。对此,通知分类细化到具体情况: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2004年12月20日之前还款完毕;2003年以前拖欠的,必须在2005年元月20日之前结清;2004年度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属于房地产开发工程或政府工程的,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结完,2004年底前要结完50%;其他社会工程在2006年底前全部结完,其中,2004年底前要完成40%,2005年底前完成40%,2006年完成20%。
总包企业对民工工资负全责
通知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中的民工工资负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中的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的责任。
分包企业逃逸、规避、推卸支付民工工资的,要由总承包企业去付。总承包企业如果逃逸、规避、推卸支付的,所欠的民工工资要由建设方(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内支付。
建设工程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如果建设工程业主、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并由其组织农民工从事建筑活动的,主管部门要对承发包人给予行政处罚。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逃逸责任,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通知还同时明确,对于不能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拖欠,要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将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再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以确保不发生恶性等事件。
恶意拖欠的要严罚
以往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顶多是曝光。昨天的紧急通知加重了对恶意拖欠的责罚:对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扣其企业资质证书,暂扣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暂扣企业信用手册,在全市范围内无限期地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无限期停止受理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申请事项的综合性惩罚措施。市清欠办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应的责罚将直到企业把欠民工的工资还清为止,同时还要有被拖欠人的书面证明。
通知还首次对恶意拖欠行为作出了具体界定:在2004年12月20日限期内和明年元月20日的限期内,不能按时足额偿付民工工资的,拖欠数额也未被核销的;相关部门协调,并发出清偿通知书10日内,仍不支付拖欠款的施工企业;谎报、虚报拖欠民工工资已经还清,经投诉、举报或查证属实的等。
清欠工作各司其职
通知首次把清欠工作的责任一对一地规定到具体部门,以杜绝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如江南八区内,市清欠办负责总牵头和组织协调,及总体进展的安排和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市司法局负责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拖欠工程款清理等。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市司法局已经明确,为民工讨要工资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市法院也在内部形成工作规则,对于审理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快办。江宁、六合、浦口、溧水、高淳的清理工作则由当地清欠办总负责。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让民工讨要工资有顺畅的渠道,工作人员理出并公布全市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举报电话。另外,对于突发事件及投诉举报,将以市政府或市清欠办的督办通知单为准,确定牵头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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