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昨天(12月20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审结了“章飞一绝”广州15家加盟店使用小江肖像是否侵权一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章飞加盟店悬挂其肖像为侵权
1999年,原告小江与章飞(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个体工商户)签订协议,允许该美容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自己美容前后的对比照片宣传10年。小江后来发现,全国有近200家该美容院的加盟店都悬挂其肖像,仅广州地区就达15家。小江以侵权为由,将广州15家加盟店和相关被告告上法庭,并索赔150万元。
小江认为,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标识性人格权,具有专属性;章飞只享有该肖像的使用权,并不享有肖像使用的出让权。换言之,未经小江许可,临川“章飞一绝”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根据合同,小江只同意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使用其肖像,并没有明确允许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也没有授权总店转给他人使用。但从工商登记记录来看,各加盟店的经营者均非章飞本人,因此加盟店悬挂其肖像,侵犯了其权益。
被告方则认为,从目前加盟店经营的方式和范围来看,其行为均未超过合同范围。
判决回声:加盟店与总店法律关系如何
法院审理认为,可以肯定的是,章飞本人按自行理解而扩大允许广州15家加盟店和相关被告使用小江照片的行为是欠妥当的。但根据协议,双方对如何使用带有小江照片的宣传资料的方式和范围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同时,鉴于结果上未给小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原因,遂驳回了小江的诉讼请求。
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十几名被告高兴地“耶”了一声。而小江当场表示不服,要上诉。其律师称,事实是章飞只享有该肖像的使用权,并不享有肖像使用的出让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目前国内特许经营迅速发展,此案引起了《北京青年报》、中国人民大学等多位相关人士的关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加盟店和总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其可支配的资源到底有哪些”等问题都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编辑: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