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废水“毒死”秧苗,涪陵区农民告上公堂索赔,但一审二审皆败诉。后检察机关介入并提起抗诉,市三中院近日改判:由排污者赔偿受损农户2.7万元。
据了解,这是重庆市首例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件。
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二渡村农民徐某,1994年承包了涪陵农科所13.5亩试验田种植水稻。一名姓蒋的老板,在相邻邓家村经营榨菜池。
2002年3月,榨菜翻池,蒋某雇请工人,将榨菜池内腌制10万斤青菜头的废弃盐水,用水泵排入公路涵洞。废盐水经梯田中间的临时排水沟流入了徐某的承包稻田,但毫不知情的他照常耕田播种。
同年4月,徐某发现大部分秧苗枯死,随即报告涪陵农科所。经农科所实地调查,查明秧苗是受了盐害。
一个月后,徐某的秧苗大面积枯死,当年水稻歉收。徐某多次向蒋索赔,但一直无果,徐愤而告上法庭,请求索赔2.8万元。
去年3月,涪陵区法院以举证不力为由,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上诉,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蒋某排放废弃盐水属实,但农科所与徐某有利害关系,因此仅凭农科所的证言,尚不足以证明污染事实成立。法院再次判徐败诉。
今年3月,涪陵区检察院介入此案,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随后,市检察院向市高院提起抗诉。市三中院再审,上个月判决撤销原判,由蒋某赔偿徐某秧苗损失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