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笔者昨日(12月21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局与市规划部门对11项房屋面积统一了计算标准,从而弥合了两个部门在这一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差异,同时避免了开发商在报建、竣工、交地价时因面积计算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有利于广州市城建系统一体化运作。
新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计算房屋层数问题
(一)室外高出地坪±0以上、层高在2.2米以上的半地下室计算层数;
(二)首层架空层、裙楼与塔楼之间的转换层、设备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算层数;
(三)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不计算层数;
(四)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二、阳台围护栏外的“花台”、“花池”不计算面积,与阳台连通的“花台”、“花池”参照阳台性质计算建筑面积。
三、市政路、规划路属公共道路,公共道路边房屋首层的柱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小区内的小区路属内部路,不算公共道路,小区内房屋首层的柱廊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在共有共用分摊面积计算上,明确市测绘所是以市规划局的报建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图为依据。规划局在报建验收资料上对公共面积、功能的定性等名称上固定称谓。
五、天面的水箱间的面积按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六、附在房屋上的烟道、烟井应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七、对弧型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时,三方同意由规划局在用地坐标列表中提供弧线上的桩点(拐点)坐标和圆弧半径,用地面积按圆弧半径进行计算。
八、附于建筑物旁突出地面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排气井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独立的室外地下室排气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有上盖的室外楼梯(单柱或双柱支承)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十、阳台中的水道管井、排烟井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空调机放置位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有上盖的空中花园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编辑: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