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聪
前天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中,关于公务员制度的安排,蕴含着新的价值。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规范“辞官下海”的制度安排。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同款条目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一般不得到与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确需任职的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对比之下,发展之处有三方面:一是在时间上把领导成员与其他公务员区别开来,前者3年内,后者维持原来的规定;二是把范围扩大到社会中介组织,以及从事和代理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三是用词更为明确和坚决,原来规定“一般不得……”,但特殊情况下是允许的,只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就行,这意味着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而新草案是在规定时间内不留任何自由裁量空间。
很明显,这款规定是直接针对“官商一体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官商一体化”是制约中国向着现代文明发展的一大障碍。摆脱这一文明发展的困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使命。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来自传统的最大阻力莫过于“官本位”。“官本位”制约社会分工的深度和广度,使千军万马走上“以官为本”的独木桥,影响人才和职业的多元化发展,衍生大量的政府非核心职能,造成超大型政府,遏制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创新精神,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官场的一个新现象,就是“辞官下海”。而且,多数辞官者都到为官时主管领域的“龙头企业”担任要职,把原来掌握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投身商海的资本,形成一种新的权钱交易关系。缺少这种政治资源的企业,往往会在市场的“谈判席上”处于不利位置,因而也欢迎辞官者来企业“下凡”,以提高谈判地位和增加谈判“本钱”。这种不得已的两相情愿,促成了新的“官商一体化”的出现。
“官商一体化”是“官本位”的经济基础。解决“官本位”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冲突问题,不仅是简单的观念转变问题,而且是制度安排问题。实现从“官商一体化”向“官商二元化”的转变,是公务员制度安排题中应有之义。公务员法草案有关这方面规定的新发展,是制度变迁上的一个进步,将更有利于实现官商的相对分离和理性互动,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这也许就是公务员法草案所包含的新价值之一。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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