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全国检察长会上获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将成为明年全国检察机关反腐败重点。(12月23日《京华时报》)
每到岁末年初,不少部门和单位总结当年工作情况,布置来年工作重点似乎已经成为惯例。但是这种惯例,对于有着反腐败任务的检察工作来说,似乎值得商榷。
检察部门能够紧随这种变化的脉搏和节奏,针对有腐败“嫌疑”和腐败条件的一些重点、热点和有“油水”可捞的部门和领域,积极主动、超前和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腐败工作,无疑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应。但是,总体来看,这种提前公布被检察对象的做法,弊大于利。
首先,过早地公开这些部门,相当于给这些部门和领域内的一些腐败分子信息和情报,可以使他们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对于以前那些腐败“事迹”,面对较为吃紧的检察形势,腐败分子可能会先下手为强,进行“漂白”。而对于来年,腐败分子甚至会因为提前得到风声,其腐败行为有所收敛,在重点检察的这一年,先躲一躲风头,在重点年里老实巴交地做回老好人。显然,这很不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其次,公开本年度的反腐败重点部门,这必然在客观上产生非重点和检察盲点。这就有可能使那些“非重点”部门和领域的腐败分子趁机“混水摸鱼”,借关注焦点不在自己部门和领域的大好时机和“年景”,可以忘乎所以地大捞特捞,利用自己部门和领域不在反腐败重点范围,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的机会而比往年“多收三五斗”。
再次,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现在的腐败分子,在国家反腐力度日益加大的形势下,他们的警惕性也是越来越高,越来越灵敏,腐败手法和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检察机关一有什么“风吹草动”,就有可能“打草惊蛇”。面对这种局面,检察部门最重要的是从体制上入手,找出产生腐败的原因,并在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寻求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而不是缘木求鱼、挂一漏万地从行业和部门中入手。
因此,对于反腐败工作,笔者认为不应该人为地分出重点和非重点。就算是有重点,那么,这也应该属于国家机密。应该在不公开的前提下,对某些重点部门和领域进行突击式和静悄悄的检察,那种“无声的行动”可能隐蔽性更强,更容易使那些腐败分子措手不及,到时候来个瓮中捉鳖的好戏,才真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石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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