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据《阿望新闻周刊》报道,历经4年起草和13易其稿,凡20章共103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2004年底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作为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的立法,《公务员法》一经初审就立刻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
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公务员法草案中公务员自身发展、待遇、男女同龄退休等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针对公务员自身的发展空间问题,李春亭委员认为,目前我们实行的职务晋升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为此李春亭委员表示,公务员法草案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他建议草案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务院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职级升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官本位”的思想意识问题。
对于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公务员工资水平存在差别的现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说,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一个地区中,行业、部门之间,尤其是行政机关中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别很大,这是不正常的。杨国梁委员认为,应当借鉴一下国外的成熟做法,将工资水平明确纳入一定的国民生产和财政统计数据体系,如GDP或物价指数等,对公务员工资标准作出更为科学的明确的界定。
对妇女干部普遍关心的女公务员录用和退休的问题,有的委员说,年龄是一个重要的杠杆,还是应该对退休年龄加以规定。如果不能同龄退休,导致女公务员待遇不平等,女性被缩短了5年的参政时间,影响了女性公务员的政治参与和事业发展,减少了女公务员进入领导岗位的机遇和可能性,影响了对女性公务员培养。
草案多次提到“法官、检察官”,应松年提出,现在已经有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应该按照这些法律来进行管理。在日本,法官也是公务员,但按照法官法管理,国立大学中的教师也是公务员,但按照教师法进行管理。我们现在要把原来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扩大,但扩大后还有一个分类管理的问题,既要强调一般管理,还要分类进行管理。因此,法律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是否应该另有规定?
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李重庵委员认为这一条可能被解读为每一个公务员对顶头上司的服从是第一位甚至是绝对的,强调了要对顶头上司负责,而其他一些制衡和配套的机制规定欠缺一些。规定公务员的纪律是很有必要,但是如何界定和把握可能还不是十分严谨。另有专家提出,《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此次《草案》把法官规定为公务员,而《草案》45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如何解决此冲突,也是一个问题。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