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利用职务之便,一公司财务科长竟挪用资金60万元用于炒股,成功获利后,又将所挪款项悄悄归还。检察机关日前以挪用资金罪对其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控诉称,被告人刘某今年43岁,1992年至2004年3月在本市一家电子有限公司任财务科科长,负责记账、现金出纳等工作。2001年8月,一心谋财的刘某与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用本公司资金进行投资。二人找到杨某(在逃)并与其签订了投资60万元买卖股票协议。同年9月初,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空白转账支票交给张某,后由张某、杨某等人将该支票填写金额为60万元,转入杨某的股票账户进行买卖股票,刘某从中获利2.1万元。2001年11月27日,为掩盖罪行,刘某及张某趁无人发现之机悄悄将60万元款项归还,以为这样便万事大吉,无人追究了。未料,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成案。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法庭上,刘某辩称,其是在公司进出口科科长张某的再三怂恿下才做出这一错误举动的,事发后自己后悔万分,但却为时已晚。当时,张某告知刘某,杨某系经济学博士,将投资一事交给他办理确保万无一失,于是在利益的诱惑下,刘某向公司伸出了黑手。据刘某交代,此事过后,张某又继续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假票据等手段作案,被公安机关查获,遂由此牵出了刘某参与的这起案件。
截至发稿,公诉人仍在向法庭出示证据。 (孙启明 邢泉 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