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今天获悉,因三家公司复制并传播“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而引发的著作权案已在市一中院审结。一中院认为,虽然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但对整理古籍后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中华书局由此一审获赔128万元。
旧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文字不划分段落,没有现代汉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难免在文字上有所疏漏。20世纪50年代,中华书局组织了全国近百余位文史专家,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展开全面整理,改正错字,填补遗字,修改注释,加注标点,划分段落,并撰写了内容翔实的校勘记。直到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由中华书局陆续出版完成。不久前,中华书局发现其点校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被复制、发行、并在因特网上传播,于是中华书局将三家传播出版销售单位,天津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电子出版社和北京中基伟业科技发展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古籍整理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古籍经整理后形成的作品是一项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对古籍加注标点、划分分段和校勘后所形成的作品,应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虽然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但对整理后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三单位擅自复制“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制作成全文检索阅读系统并出版发行销售,侵犯了中华书局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孙莹王文波
网络编辑:李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