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震动全国的“沱江污染”案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原副总经理吴贵鑫以及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
超标排污损失两亿元
昨日上午9点30分,法官宣布开庭。检方起诉称,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去年2月11日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进行投料试生产。试生产中,由于用于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的气提塔不能正常运行,视镜的垫子刺漏,结果导致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
此外,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去年2月至3月期间,由于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结果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
检方认为,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川化排污沟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保标准,导致沱江干流在去年2月至4月期间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等5市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
检方起诉称,李俭身为川化股份的总经理,对沱江污染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吴身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何身为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庭审现场:
川化老总不知环保法规
在昨日上午的法庭调查中,李俭等三人均表示对公诉方指控的事实存在异议。李俭辩称,公司违规试生产是公司总裁办公会集体决定的,由于川化属特大型化工企业,他虽然身为公司总经理,但环保工作有具体领导分工负责。
在检方询问李俭是否知道《环境保护法》第26条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时,曾身为大型化工企业老总的李俭竟回答“不清楚”。
同样,当检方询问何立光是否知道“建设项目应向省环保局申报”的相关规定时,曾担任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的何竟回答“事故发生后才知道”。
法庭辩论:聚焦四大争议焦点
在昨日下午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围绕四大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争议焦点一:
指控对象是否存在主体错误
三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排污事实都是川化公司的单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在确定单位有罪后才能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三被告并未直接排放污水,因此检方不指控川化公司有罪而指控三被告,存在主体错误。
检方认为,三被告担负环境保护的重要职责,由于其未履行相应义务,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不能将责任推给单位。至于是否追究川化公司责任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
争议焦点二:
氨氮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辩护律师认为,川化排放的氨氮并非法律规定的“有毒物质”,因此不属于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而检方认为,由于法律不能对“危险废物”进行逐一列举,因此应将其纳入刑法第338条中的“其他危险废物”范畴。争议焦点三:
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是否担责辩护律师称,由于川化公司和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排污协议,每年向其缴纳了450万元的排污费,川化的污水都是经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进入河道的,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的并非川化公司而是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因此污水处理厂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川化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检方认为,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排污费属于任何单位都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在缴纳排污费后仍应按国家标准排污,是否追究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的责任属于另案处理范畴,不能减轻三被告的责任。
争议焦点四:
2.19亿元损失是否证据不足
辩方称,省经委出具的2.19亿元的损失报告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属于行政机关的省经委并非专门的评估机构,没有鉴定资格,其评估结果不应采信。检方认为,沱江污染事故影响涉及五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和数百万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目前我国国情,没有任何一家中介机构有能力承担此项统计工作,省经委统计数字是在综合地方政府数以百万计的基础数据后得出的。
法庭辩论一直持续到下午7时,法官最后宣布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本报记者余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