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在文)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主页上全文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草案还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此前,由于《道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没有配套法规,在发生诉讼时,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道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此番草案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保险法权威专家称,草案首次确立了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草案如获通过,交通事故受害者就不用担心因为付不起医疗费而延误抢救或者治疗。
据悉,此次草案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背景道法引爆“撞了不白撞”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该76条一出,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司法界、学术界、人大代表、事故当事人……各种争论四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撞了不白撞”一说:认为此规定加大了对守法机动车主的责任,可能导致纵容行人违规。争论焦点转向保险公司
随后,众多“撞了不白撞“的案例纷纷在各法院出炉,争论焦点开始转移到了“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上,而司机和受害行人在针锋相对的过程中渐渐找到了突破口,即保险公司。按照道法规定,认为自己缴纳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司机相继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但是,由于道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没有配套法规,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道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保险公司喊冤“无法可依”
判决如何作出?关键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保险。不少法院都根据“目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这一已经存在的事实,最终肯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实际强制性,而大多数保险公司也因此在各种案例中被判承担责任。
大多数败诉保险公司纷纷上诉,而他们的重要理由之一即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目前尚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险种。配套法规应运而生
正如保险法专家郝演苏教授所说,由于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配套规定,使得交通事故各方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理解出现分歧,以至于在《道法》实施后出现了很多针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诉讼,增加了社会成本。如果该《条例》先于或与“道法”同时出台,就可以避免类似诉讼。
近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在急迫的需求中应运而生,向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