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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NEWS.SOHU.COM  2005年01月17日22: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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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7月19日政协重庆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市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重庆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地区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地区委员小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和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地区委员小组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充分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兄弟省、区、市政协和我市所辖地方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建议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签。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或联合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或联合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地区委员小组可以本组或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五)委员或组成单位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可视其内容由发言的个人或单位改写成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我市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市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地区委员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经该组织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并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市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对反映的问题比较重大但内容不够全面、具体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协助提案者充实和完善。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会期间,提案委员会应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经济实体之间在经济交往中的纠纷问题和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提案的内容超出本市党政职能范围的。

  (八)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第十六条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注明"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办理"的字样。

  第十七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提请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审查立案。

  第十八条 为准确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邀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党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提案办理工作的同志,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的工作。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内容重要、事关全局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交办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会议进行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厅随时交办。

  第二十一条 对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内容重要需及时办理的提案,按照"急案先办"的原则,由大会秘书处组织交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交办后一周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将提案退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二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重庆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在交办后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对提案进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有限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确实难以采纳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有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和联名提案的第一提案人,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进行书面答复。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五)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地区委员小组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的意见。

  (七)内容涉及提案者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应由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研究办理,不要将提案直接转交提案者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六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地区委员小组提出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落实。

  第二十七条 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凡办理提案十件以上的单位,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提案委员会要编印《提案和办理情况摘编》,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相互交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的办复件,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资料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特殊作用,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

  (一)优秀提案评选条件要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应该是选题准确、内容翔实、受到好评和采纳,社会效应显著。

  (二)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提案委员会初评,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协名义予以表彰。

  (三)优秀提案评选活动一般在下次全委会召开前两个月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办理提案认真、成绩显著的,提案委员会可报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予以表彰,或者建议由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联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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