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干人组成,经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大会主席团、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要写明解决该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如果提的是立法案或法规修正案,一般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或法规修正草案。
四、依法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等机关或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行政规章,增加行政编制,申请本地区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对有关案件的申诉,解决“三大纠纷”,要求给予优惠政策或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五、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七、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在议案截止时间以后交来的,都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