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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剑指“法理台独”


NEWS.SOHU.COM  2005年01月31日17:56  来源:《检查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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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涧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博士)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正式启动立法程序,首次开始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旨在以真正的法理抗击“法理台独”的歪理。

  法理台独

  什么是“法理台独”?陈水扁对它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我那只日本柴狗跟我跑步,它是不跑直线的,但是当我抵达目的地前,它已经跑到我前面等我”。由此可见,“法理台独”的本质是“渐进式台独”或“曲线台独”。为推动其“台独”的渐进,陈水扁当局利用其手中的执政资源,谋划“台独”时间表,蓄意将台湾逐渐地从中国分离出去。陈水扁当局深谙“名不正则言不顺”之古理,将“正名”作为推进“台独”的基本手段。陈水扁提到“正名”理由时强调,“正名”是对内要彻底“去中国国民党化”,对外积极厘清中国与台湾之间的区别。陈水扁要求以台湾名义参与国际社会,所有“外馆”驻处争取改名为“台湾代表处”。“正名”的实质就是“去中国化”,在国际社会制造“一中一台”的假象。在“教育台独”上,陈水扁把中国视为外国、敌国,要求把中国史并入世界史,另设台湾史一科。

  陈水扁当局为了“台独”目标,不惜施展各种手段,甚至连法律也成为他们的手中玩物。陈水扁公然提出今后三、四年内终结“中国宪法”,在2006年推动公投复决“新宪法”草案,“催生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台湾“新宪法”,并且在2008年实施,强调有关“宪政改造”的争议,不应把重点放在“修宪”与“制宪”的文字之争,而要专注“宪政改造”所带来的实质性改变。那么,这里的“实质性改变”究竟是什么?其潜台词不过是改变台湾的政治地位。为了给“实质性改变”提供国际法的依据,陈水扁当局还重拾历史上美国政府提出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之牙慧,妄图重新为台湾定位。

  由上可知,“法理台独”不过是“台独”的一种迷惑性手段,其最终目标仍然是分裂。那么,陈水扁当局的“法理台独”究竟有没有“法理”依据和基础?其所谓的新宪法究竟是否“合时、合身、合用”?他们能不能制定什么新宪法?其“正名”是否正当?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不妨先从二十世纪台湾问题的历史进行考察。

  台湾问题国际法依据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法律、民族、文化来看都是如此。在19世纪末之前的一千多年中,中国都享有对台湾的领土主权,近代国际社会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过任何疑义。1895年4月17日,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战败的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其割让是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马关条约》是最早关于台湾归属问题的国际条约,它至少证明在此之前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否则,何来割让之举?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联合其他国家对法西斯日本作战。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三国签署了《开罗宣言》,其中宣布:“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来在太平洋地区夺取或占领的所有岛屿应予剥夺;日本从中国人手里窃取的领土,诸如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应归还中华民国。”《开罗宣言》之后还得到了苏联的同意,它表明了几大国对台湾归属问题的承诺,是处理台湾问题的国际法依据。

  1945年7月26日以中美英三国首脑名义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是有关台湾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国际协议。该公告宣称:“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它将日本归还台湾及澎湖列岛作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应遵循的规定。在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中,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规定。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台湾受降主官陈仪在受降后,广播讲话宣布:“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

  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虽然没有采用“条约”或“公约”的名称,但其性质当然为对共同签署和接受的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条约。著名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说明只要该法律文件符合条约的实质,至于采用何种名称是没有关系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国家首脑共同签署的,其中明确规定了签署国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1950年1月5日,美国杜鲁门总统也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包含着台湾的地位所依据的有拘束力的约定:“按照这些声明,台湾已经交给蒋介石元帅,而且在过去四年中美国和其他盟国接受在该岛的中国权威的行使。”我国周恩来总理在1950年7月6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电文中声称:“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不仅是举世公认的历史事实,而且也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的。”

  “台湾地位未定论”

  可以说,1945年以后,台湾归属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已经确定,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签署方的美国,为了维护其在太平洋地区的战略地位,在二战结束后,对台湾归还中国的态度处于不断变化之中。1950年,美国政府在朝鲜战争爆发后,出兵台湾海峡,同时炮制出一个“台湾地位未定论”。从此以后,“台湾地位未定论”一直成为各种“台独”势力乐意引证的依据。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借口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将直接威胁太平洋地区的安全及驻在该地区的美军,公然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进攻。杜鲁门为了给武力占领我国台湾寻找依据,在其声明中抛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和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杜鲁门这一声明是对美国先前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的承诺的反悔,是对既定的台湾问题的歪曲,其真实目的是为美国侵略台湾、遏制中国提供借口。因此,在1950年8月24日,周恩来致电安理会主席和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安理会制裁美国的侵台罪行。

  在杜鲁门总统声明的基础上,1951年,美国拉拢了一些国家和日本缔结了和约,而打败日本的主要亚洲国家中国、北朝鲜、越南等国均被排除在和约之外。该对日和约规定: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南威岛、西沙群岛、千岛群岛、南库页岛等岛屿的权利。但该和约却故意不提这些岛屿的归属问题。可以说,对日和约进一步强化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论调。

  但是,美国片面对日媾和,其目的是扶植日本,并使美国占领日本合法化,它把主要参战国排除在外,和约的合法性本来就值得怀疑。再说,台湾的地位在此之前已在国际法上有了定论,台湾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内政,美国将台湾问题片面地塞入其对日和约,从条约不约束第三国角度看,这一和约对中国是没有拘束力的。

  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发表联合公报,宣布两国决定从1979年1月1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在公报中,美国不仅重申“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1979年1月1日,卡特政府宣布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同年4月撤走全部驻台美军,并于1980年正式终止与台湾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

  从中美联合公报的内容及之后美国的做法上看,美国似乎纠正了之前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等错误提法和做法。

  但是,美国在中美刚刚建交后的1979年3月又通过了所谓的《与台湾关系法》,该法公然声称“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和安全的威胁”;而美国的反应是“保持能力,以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

  《与台湾关系法》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死灰复燃,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无效的,不能对他国产生拘束力。作为美国的国内法的《与台湾关系法》本身违反了中美建交协议和其他国际法准则。既然美国在建交公报中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也就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什么方式来使台湾回归祖国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这样,美国还有什么理由来构建它与台湾的共同防御体系呢?

  《与台湾关系法》的制定,表明美国政府在同中国改善关系的同时,力图使美台关系具有官方的性质,是对“一个中国”的公然挑战。1979年4月28日,中国政府对此提出如下抗议:“如果美国方面在台湾问题上不遵守两国建交协议,而怀有继续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这只会给中美关系造成损害,对中美任何一方都不会带来好处。”

  综上所述,美国基于其国际战略的需要,在其对台政策上反反复复,其前后抛出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不过是美国用以遏制中国发展的一个工具,它在国际法上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美国希望台湾与大陆之间保持若即若离的状态,这样美国就有了向中国施加压力的筹码。但是,如果美国支持“台独”,那将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对两国关系均没有好处。

  可笑的是,“台湾地位未定论”在陈水扁那里却奉为至宝,引以为其“法理台独”的理论武器,甚至将其发扬光大,比美国人走得更远。

  反独与促统

  从港澳相继回归祖国后,全国人民要求国家统一的呼声日益高涨。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正式启动立法程序,首次开始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这是适应当前形势、顺乎民意的战略举措。《反分裂国家法》的合法性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针对一小撮“台独”势力,是以正法抗击邪法,以真正的法理抗击“法理台独”的歪理。

  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反分裂中国当然也是中国的内政。中国的各届中央领导曾先后发表过和平统一台湾的若干政策、主张,而《反分裂国家法》的起草和制定是政策的法律化,通过立法,将中央的对台政策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虽然《反分裂国家法》目前只是处于审议阶段,其具体内容尚未正式公布,但它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统一,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各国的宪法中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加、俄、英等国都用法律来对付分裂势力。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的主权在领土上行使,领土的完整性如果不能保证,主权也就不能完全维持。一个国家反对内部分裂还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项就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如果外国勾结我国的分裂势力搞分裂活动,那么就构成了对我国主权的干涉,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反分裂国家法》的审议和出台,意味着我国将在控制“台独”事态的发展上采取更为主动的态度,表明我国把反独与促统作为两个步骤来进行推进。“促统”是长期任务,“遏独”是当务之急,我国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对付“台独”,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划清陈水扁“台独”进程的底线。一旦陈水扁触动了反分裂的底线,中国人民和武装力量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彻底地粉碎“台独”分裂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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