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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31日讯(通讯员张志华记者董震实习生王海龙)“我省10年来审理国家赔偿案4590件,决定赔偿金额为1730.99万元。”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侯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介绍,省高院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际就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并增设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据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10年来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4590件,决定赔偿金额1730.99万元,其中,受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各类司法赔偿案件738件,审结719件,决定赔偿的3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3.5%,赔偿金额累计825.82万元。
据了解,由于法律缺乏对国家赔偿案件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等原因,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能自觉履行国家赔偿义务,致使一些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实现,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政形象,严重影响国家赔偿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