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10月21日,杭州日报曾刊发了李以泰先生的一幅版画作品《鲁迅像》(原名《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作品中鲁迅先生夹着香烟,凝神思考,形象惟妙惟肖,逼真传神。后来这幅鲁迅先生的版画成了中国美术馆的国家级藏品,被公认是鲁迅形象最经典的作品。30多年后的李以泰,已经是中国美术学院的知名教授,桃李满天下。
去年,李教授发现《鲁迅像》原型被一些单位擅自使用,以广告牌、印刷品等形式,出现在鲁迅故里的旅游景点、公交车IC卡和杭甬高速公路上,甚至到了中国美院的门口。著作权受侵害,李教授拍案而起,要与涉及侵权的八家单位对簿公堂。昨天上午,杭州中院首次开庭,李教授提出了115.9万元的赔偿。
侵权到了家门口
李教授作品中的鲁迅先生,一度成了绍兴旅游景点的形象大使。鲁迅故里历史保护街区建成开放后,在入口处有一块总长近20米的大型浮雕墙。《鲁迅像》则被放大设计在墙体的显眼处。在后来的取证中,李教授发现原作中的香烟条纹被夸张成三条曲线,有较大的修改。此后,浮雕墙“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图案在绍兴、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上,以及“鲁迅故里”的门票、公交车IC卡上都被广泛使用。
最让李教授无法接受的是,去年7月,在南山路上,离自己的工作地点中国美院不远处,竟然也竖起了宣传“鲁迅故里”的广告牌,上面的图案,自己烂熟于心。“侵权”作品竟然到了家门口,李教授恼了。
李教授认为,在没有得到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涉嫌侵权的单位共有8家,有绍兴文化旅游集团、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浙江高速广告有限公司、绍兴公交一卡通公司、绍兴市公交总公司和绍兴市荣荣广告有限公司等,其中杭州雁南公司是设计制作单位。
作者提出百万索赔
法庭上,李教授提出了高额赔偿。其代理人陈有西律师认为第一被告绍兴文化旅游集团、第二被告杭州雁南公司和第三被告浙江高速广告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他们未经过李教授的许可,就擅自修改原作,也没有署上作者的名字,这就侵犯了李教授对《鲁迅像》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和获取报酬权。以鲁迅故里的门票收入为赔偿依据,向绍兴文化旅游集团索赔50万元。向杭州雁南公司索赔20万元。而浙江高速广告公司因其在公路边的高额广告收入,也被要求赔偿30万元。8家单位赔偿总数达到了115.9万元。
昨天的庭审仅进行到绍兴文化旅游集团的陈述。其代理律师认为市文化旅游集团没有过错,门票使用的鲁迅形象来自于景区外墙,而景区外墙的鲁迅形象是当地政府为发展经济,宣传绍兴和鲁迅故里所为,对公众是无偿开放的。更何况,李教授没有证据证明使用鲁迅版画的形象宣传广告设计是由旅游公司对外招标承包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旅游公司全程参与此事,并在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下指导修改鲁迅版画和最后定稿,赔偿一事无从说起。
而其他被告的陈述将在日后的审理中继续。
宣传鲁迅勿闯“禁区”
鲁迅先生的后人也表示出对此案的关注。他们曾向媒体透露,家乡绍兴宣传鲁迅弘扬鲁迅精神,发展了家乡的经济,作为鲁迅的家属是高兴的,也是支持的。而绍兴的一些旅游单位也认为,绍兴作为鲁迅故里,宣传鲁迅和鲁迅故里,责无旁贷。因为宣传鲁迅惹官司,有些不可思议。
但在法庭上,陈有西律师对此发表了看法。他说,鲁迅的公众形象,大家都可以使用,这是不懂著作权概念的外行话。鲁迅肖像与鲁迅形象艺术作品的差异在于素材和成果的不同。鲁迅的精神属于全人类,他的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名誉权和肖像权应属于其继承人。但以鲁迅形象为素材的版画作品,其著作权与鲁迅本人无关,鲁迅只是被创作的对象。画作已经过艺术家的创作,是参考大量鲁迅先生的形象材料和文献资料创作完成的。如果画像有损鲁迅的形象,其家属可以提出保护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要求,但无权对作品权利提出要求。被创作完成的鲁迅版画,同鲁迅这个人、鲁迅的肖像,是互相独立的,其著作权完全属于版画作者。
律师的看法是,宣传鲁迅和弘扬其精神未必就可以跨过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这道坎。
(通讯员钟法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