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0日,中国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该条约的第77个签约国。尽管中国目前还不是该公约的批准国成员,但对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政府给予了足够重视。中国卫生部下发的《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决定,今年重点开展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青少年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加强控烟能力建设。据悉,中国有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批准该条约。
当然,作为一项尚处于政府“保护”的产业,中国烟草的行业性法规在众多方面仍难以和国际接轨。而如今随着《公约》生效之日的临近,中国烟草业则已到了不得不变的时候。
烟草广告“擦边球”难再打
虽然有《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但在我们的媒体中充斥着大量的烟草企业的形象广告却是不争的事实。
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对于“什么样的广告属于烟草广告?经营烟草的企业是否一律不准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在烟草企业和广告商与主管部门的博弈中就出现了以上种种大打“擦边球”的变相香烟广告。
不过这一切将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生效后,慢慢得到改变。按照《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到那时,烟草企业再想打“擦边球”,即使机关算尽,也会是徒劳之举。
重重限制压缩生存空间
在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条款中,《公约》规定:“每一缔约方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并酌情采取或维持价格政策的措施。”因此尽管在短期来说,我国的烟草税率及价格不会提高,但为了减少烟草消费,提高卷烟的价格终究是不可避免的。
另外,为达到《公约》中“减少烟草需求的非价格措施”和“提供保护免于被动吸烟”条款要求,全国已有14个省、直辖市和88个城市颁布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并且正逐步辐射到更多的地区。
更有甚者,《公约》第19条规定:为烟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当时包括赔偿。可以预计,像2003年美国司法部裁决要求国内的大烟草商赔偿2890亿美元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出现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由于涉及到中国现有的3000多万烟农和400多万烟草零售户的生计和稳定,“在中国,严格控烟仍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过,《公约》在40个国家正式生效无疑是一个信号,它在告诉中国的烟草企业:“山雨欲来!”(中国经济周刊)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