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律师团”法律咨询大会昨天下午举行。3路热线开通后,短短2小时,杭州、丽水、嘉善等地读者打进50多个电话,咨询自己遇到的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消费维权三大方面的法律问题。
消费维权方面,读者投诉最多的是医院和房产公司。婚姻家庭热线,昨天最热。打进热线的近20个电话中,除了一位男士外,全都是痛斥负心丈夫的妻子。
34岁的徐女士结婚9年了,最近,她突然发现丈夫变了心,“我们是1995年认识的。他比我大2岁,对我一直很不错。”
徐说,当时两人刚毕业不久,一起创业做生意。有了感情后,两人以夫妻相称住到了一起,还以老公个人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1996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不久,又在郊区自建了房子。后来,自建的房子拆迁,获得一笔赔偿。
不过最近有人告诉她,她丈夫和一个女人在外鬼混。刚开始她还不相信,去核实了才发现丈夫真的有了“第三者”,已经瞒着她近2年。
徐说,她接受不了变了心的丈夫,决定离婚。徐女士问:
离婚要分割财产。时隔多年,她已无法证明买商品房时自己曾出过钱,听说过了8年,个人的房子就归夫妻共有了,她这样的情况是否也能分?郊区盖的房子是娘家出的钱,离婚时,拆迁补偿款能否不分给变心的丈夫?
“都说老公有外遇,做老婆的如果能证明,离婚就能多分财产。那我是不是要请人去捉奸啊?”魏勇强律师答:
婚前个人的财产,只要能证明是你婚前个人购置的,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最高法院1993年曾有司法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条规定,新《婚姻法》实施后已废止。这位徐女士丈夫购买的商品房,夫妻两人虽用了8年多,但只有丈夫个人购买的证据,现在离婚仍要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视为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
至于拆迁补偿款,因为拆迁房是两人婚后盖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徐离婚时要分给丈夫。
昨天,不少遭遇“第三者”的妻子打进热线来问,对负心丈夫捉奸,离婚时对自己是否有利?魏律师答复说,这其实是个误解。
《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能靠捉奸证明。同居,必须要吃、住、行、用、穿、睡都在一起。
捉奸在床,从法律上讲,只能证明有过一次偷情行为。法院不可能因为一次偷情,就判定两人同居。要证明丈夫“不忠”,以多分财产或索要精神损
害赔偿,可以要求丈夫与他人同居的所在地邻居或居委会作证,比捉奸在床要简单、安全,也有用得多。
(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