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直线上升,近期,大英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两起未成年人抢劫学生的案子,2个被告人花样的年华,就断送在自己手里。未成年人犯罪警钟长鸣,引人深思……
案例一2004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何某(16岁)与回马中学的学生郭某、何某到回马中学找老师退学费返回途中,在回马镇小学外路遇回马中学学生罗某,被告人何某以罗某四、五年前偷过其钱为借口,叫罗“还钱”,罗称“没有”,何即对罗拳打脚踢,罗被迫拿出50元人民币交给何,事后,何再次拦截中学学生林某,并持砖头威胁林,从林处抢走人民币8元。10月24日,尝到甜头的何某再次窜至回马中学男生宿舍,采用语言威胁、搜身、殴打等手段,以收保护费为由从该校10余名学生身上共抢走人民币54元,并在学校小卖部一学生身上抢走23元后逃离。
被告人何某已构成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14岁)与赵某(13岁)、肖某(14岁)一起玩耍,行至大英县河边镇铜鼓村小学附近一百货店时,见该校学生小林、小强在买零食,猜测其身上有钱,姚某提出去抢,赵立即表示了同意,肖某因与他们是同学而不愿意参与离去。姚、赵二人便持西瓜刀对准小强胸部,并分别对其搜身,赵从小林身上搜走现金7.8元,买烟和零食共同耗用。
被告人姚某因年龄未满16岁,劫取金额小,且系初犯,从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人物均用化名)
(实习记者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