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路佳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已经全部完成,法院系统的进一步改革已是箭在弦上。法院下步改革意见正在研究制定当中,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行将推出。作为这一改革计划的一部分,2005年的司法改革让人瞩目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05年新年伊始,中央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时,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之首,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响与极大认同。
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迫切期望,更强烈地寄托在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与推进中。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再度发力,呈现出诸多亮点。
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改革时间表最为明确的一项司法改革即将启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全新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员统一上岗。
引人注目的是,《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定职责: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对于加强廉政建设, 体现民主与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都将起到很好效果。”
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陪”的状况,使很多案件的审理中,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成了“摆设”。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依法行使权力,新制度的实施使相关保障制度设计更加具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由统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将陪审范围明确规定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目前由法院轮流指定,5月1日后,将改为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则必然要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权责一致是一个重要原则,对于优秀的有显著成绩的陪审员,将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者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经查证属实,将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启动人民陪审员有了明确的时间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审委会归位
一个案件的审理,决不仅仅是法官开完了庭,一些重要疑难案件要上交到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来决定案件判决。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暴露出一些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矛盾,其典型表现即是行政化色彩浓厚。
具体体现为组织形式行政化。审委会成员主要由院长、庭长等担任,而不注意吸收经验丰富的法官;运行方式会议化。用会议室代替了法庭,无法体现诉讼程序的价值;议决结果神秘化。审委会委员不署名,不提供裁判理由,也不写判决。这些弊端屡遭诟病。
为让审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法院在法定框架内进行了一些探索改革。以法官为本位,有的法院吸收水平较高而未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参加审委会;有的法院要求审委会直接审案;有的法院组织委员旁听合议庭的审理;有的法院在审委会之内尝试设立刑事、民事专业分会等等。
吸收各地法院改革经验,最高法院表示,要力图从“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裁判公开”等方面,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全方位开刀。力图克服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审委会改革的具体方案。据了解,正在讨论修改的改革设计将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组织形式司法化: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高水平的职业法官组成,使之切实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组织形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完成其“司法化”的转变。
工作程序诉讼化: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也将不再像过去,仅仅是开个会议,“讨论案件”,要求必须依法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使工作程序诉讼化,杜绝听汇报、开小会。
裁判结果公开化:针对过去审判委员会议决结果神秘化的缺陷,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裁判,应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名单、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使之透明、阳光,体现裁判过程。
有关人士评价认为,这些改革举措,将打破以往的审委会审案模式,从而使审委会真正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审判。
再审制度告别“马拉松”怪圈
一起普通的房屋产权纠纷,引发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经历了3级法院、9年审理、16次裁判之后,检察院又提起了抗诉。
在一些法院门前,常能看到一拨拨上访户,拿着陈年发黄的诉状、材料,一次次要求法院对几十年的旧案要求再审,更有甚至,有再审了几十次的案件仍要求再审,判决结果翻来覆去,无始无终。
申诉、再审,又申诉、又再审,引出了一次次“马拉松官司”、“翻烧饼”判决。这种官司打起来没完没了的怪圈,成为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中的一大痼疾和顽症。
再审,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审。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加强再审工作,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共再审案件38334件,经再审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得到了改判。
法律界专家直指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种种弊端:法院、检察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而当事人通过申诉却难以提起;启动再审的理由宽泛、模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时间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效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的既判力和公信度,使社会关系难以稳定,最终会动摇法治的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撰文说,要通过改革,实行新的再审立案标准,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将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既维护公民的申诉权,又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
再审制度的改革,无疑成为2005年司法改革的重头戏。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中的再审制度改革,将从以下方面对再审程序作进一步完善:
改革路径之一是,明确当事人启动再审的权利。只要符合再审法定条件,法院不得推诿。
现行模式下,法官对启动再审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再审成了一种“待遇”,有时人们不得不为此托关系、走后门。
按照改革要求,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将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上访压力。 当事人无需为要求再审而上访,也无需找关系。
路径之二是,明确启动再审的理由。根据现行民诉法,申请再审有5项理由。这5项理由表述非常概括,几乎无所不包,而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和“先定后审”的倾向。
全国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启动再审的13项理由。其中,程序理由有9项,包括裁判法院无案件管辖权、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实体理由有4项,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等。这些程序与实体并重、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对再审制度改革有很大借鉴。
路径之三是:规范再审程序。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现行三大诉讼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均未作严格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或者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这是社会上存在较大上访群体及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的制度性因素。因此,应当依照有限再审的模式,对发起再审的时限、再审的审理时限以及再审次数进行规范。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在设计这些时限规定时,既要考虑给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留出合理的时限空间,又要充分考虑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不同特点,从而设计不同的发起时限和审理时限。
最高法院表示,人民法院的再审制度改革,将在今年进行实质性推进。
此外,规范调解制度,改革审判活动的行政化管理,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的执行工作体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法院内部人员的分类管理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
对争论热烈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在积极研究中,但此制度改革关系重大,需与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节奏相合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体现对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